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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上来认识收养关系

  最近在知乎上看到一个热门话题,一个孩子在出生的时候因为亲生父母重男轻女将其送养,等到听说其已经长大成人,且考上大学,又跑过来要求认亲。下面有知友一针见血的指出亲生父母是来“摘果子”,毕竟亲生父母一直知道孩子在哪里,可是这么多年不上门,偏偏听说成材了要相认了,的确有“摘果子”之嫌。

  作为一个律师,义愤填膺之余,还是言归正传,从法律角度来谈谈收养关系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,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,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;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。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。

  短短几句话,可是内容非常丰富。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?父母对子女的抚养,子女对父母的赡养,相互之间的法定继承权。送养子女的父母应该明白,从法律上送养的子女将完全就是养父母的子女了。若孩子不愿意认亲,亲生父母没有权利要求其认亲。养子女长大后,对养父母具有赡养义务,同时也有权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养父母的财产,但是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赡养亲生父母,且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财产。若亲生父母希望送养的子女继承遗产,只能通过遗赠的方式。

  但是收养关系又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差别。因为血缘的脐带是剪不断的,但是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的。在协商一致,或者存在虐待等情形下,是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,收养关系解除后,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,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。但是,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,可以协商确定。

  回头看知乎的话题,我想说的是,若当年因为重男轻女而被遗弃的孩子,从法律上是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的,会不会被道德绑架,端看个人选择。